原來基于 EuP 指令的 IM 將同時轉為此指令的 IM。
ERP 指令并不是針對產品要求的指令,而只是一個框架指令。歐盟按照這一指令中的相 關規(guī)定,進一步制定有關某類耗能產品需符合的生態(tài)設計要求的指令,稱作“實施細則(Implementing Measures)”,簡稱 IM。
1、6000小時殘損率大于或等于0.9,(因為測試時間較長,該項要求從2014年3月1日實施);
2、6000小時光通量維持率大于或等于0.8(因為測試時間較長,該項要求從2014年3月1日實施);
3、失效前開關次數大于或等于15000次(額定壽命30000小時)或大于等于額定壽命以小時計算的二分之一;
4、啟動時間小于0.5秒;
5、至95%光通量所需時間小于2秒;
6、早期失效率小于或等于5.0%(正常點亮1000小時);
7、顯色指數大于或等于80%,用于室外或工業(yè)用途的顯色指數大于或等于65%;
8、色容差于小或等于6db;
9、功率因素的要求:功率小于或等于2W,無功率因素要求;2W至5W,PF值要求大于0.4;5W至25W,PF值大于0.5;功率大于25W,PF值大0.9。
歐洲的能效要求主要是以歐盟的ErP的要求為代表。ErP指令和LVD指令、EMC指令一樣,也被納入歐盟的CE體系里。因此相關涉及產品都要符合ErP要求后才能在產品銘牌上標注CE標志并有指定機構負責市場監(jiān)督,是歐盟的強制執(zhí)行的要求。在照明產品方面,自2009年歐盟推出了針對非定向光源(主要是鹵素燈,熒光節(jié)能燈)的EC244/2009和針對熒光燈管、鎮(zhèn)流器以及據此組成的燈具的EC245/2009后,在2012年12月又推出了針對所有LED燈泡和定向光源的EU1194/2012。接下來,實施此要求的第二階段時間是2014年9月1號,第三階段是2016年9月1號。在能效標簽方面,原有的框架指令是92/75/EEC比較舊,原有針對光源的能效標簽IM指令為98/11/EC,對于照明界來說是個比較熟悉的指令,但在2012年9月26日,(EU)874/2012發(fā)布,取代了98/11/EC,該指令是框架指令2010/30/EU的一個補充指令。
對此,檢驗機構提醒相關出口企業(yè)須密切關注相關國際標準,及時進行技術升級和產品改造,必要時尋求、獨立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檢驗,以減少不必要的貿易風險和損失。
ERP = Energy-related Products,即能源相關產品。歐盟規(guī)定:所有在歐洲銷售的電子電器產品必須要達到ERP檢測或ERP認證要求(歐洲能耗有關聯(lián)的產品節(jié)能要求),切記在檢測認證行業(yè)里面的這個ERP可不是什么企業(yè)資源計劃管理喔。ERP能效認證是歐盟CE認證里面的標志法規(guī)標志指令,ERP指令的要求是同EMC電磁兼容、安規(guī)、無線電等一并要求執(zhí)行的。
1:確定認證產品→客戶遞交認證申請→產品檢測→(合格)出檢測報告→網上申請備案
2:確定認證產品→客戶遞交認證申請→產品檢測→(不合格)客戶整改→重新檢測→(合格)出檢測報告→網上申請備案
因產品不同,所采用的檢測標準不同,所要求的檢測周期也不同;
例如:普通照明用自鎮(zhèn)流熒光燈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檢測,標準要求:要求自鎮(zhèn)流熒光燈在燃點6000h時,其光通維持率均不應低于80%。所以普通照明用自鎮(zhèn)流熒光燈能效檢測周期為6000h,相當于9個月檢測時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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